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楊金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楊金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B 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 )於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九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B00000000 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 區○○街00○0 號)於日據時期前往南洋當兵後,未再返家 ,生死不明,最後戶籍資料異動為46年3 月9 日;無入出境 紀錄,無在監在押紀錄,無申請社會福利紀錄,無殯葬設施 使用紀錄,無全民健保紀錄。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姪子,前聲 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亡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甲○○戶籍謄 本為證,並有甲○○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少年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資訊連結作業表、司法院暨所屬 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健 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11月25日中市北戶字第1080006460號函、臺中市北區公所 108 年12月17日公所社字第1020031151號函、臺中市生命禮 儀管理處108 年12月2 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80009166號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 年11月26日中市警二分偵字 第1080045725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憑。是綜合上開事 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甲○○為80歲以上,於46年3 月9 日失蹤,迄未 尋獲,算至49年3 月9 日日屆滿3 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 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規 定,並應以失蹤屆滿3 年之日終止之時即49年3 月9 日下午 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