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林玉婷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亭妤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
68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13,52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2,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