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貴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楷能即臺中市太平區福隆里興隆里聯合守望相助
隊
賴玉敏即臺中市太平區福隆里興隆里聯合守望相助
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林燕龍
法定代理人 林立聖
特別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47,138元(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
積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200元/平方公尺×152.09平方公尺=
1,247,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