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陳月昭
被 告 林菊
楊秀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和
被 告 陳俊民
訴訟代理人 陳家佳
被 告 李昱錡
訴訟代理人 劉玠均
被 告 陳曉屏
陳佩均
陳雪娥
陳翠瓊
陳彥綾
陳依菁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陳月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