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52號
TCDV,108,訴,752,20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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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邱建虹 

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52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31,52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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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