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
108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彭建民
彭中生
彭麗珍
彭國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追加原告 彭○○
法定代理人 凃琴
特別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凃琴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09 年11月12日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訴訟代理人楊玉珍律師」、「複代理人黃冠中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複代理人之記載,然因該訴訟 代理人、複代理人業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本 判決前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