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355號
TCDV,107,簡上,355,202011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林榮村 
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 
      林翃逸 
被上訴人  林金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沙鹿簡易庭 108年度沙簡字第162號確認界址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經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此有本院電 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業已消滅, 爰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