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整字,103年度,2號
TCDV,103,整,2,20201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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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林建男   
      潘正雄律師 
      曹永仁會計師
重整監督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郭永山   
重整監督人 劉慧君律師 

      何淑芬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計
畫執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103年度整字第2號裁定認可之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0年12月10日。
理 由
一、按重整計劃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 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1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1年內完成 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公司法 第30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重整計劃之執行,程序上繁簡 不一,若未能於1年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 。該項所定1年期限,性質雖非重整計劃執行之法定強制期 間,但屆期仍未完成者,依同條後段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 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之規定觀之,可見立法意旨仍有以相 當期間之限制以求公司重整計劃執行之效率,且法文既明定 以1年為期,裁定准予延展之期限最長自亦以1年為當。惟於 延展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再行聲請裁定 延展期限,如法院審酌重整計畫繼續執行仍有實益,即得裁 定准予延展期限,並未限制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之次數。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重整計畫於民國107年7月3日經第2 次關係人會議可決後,經本院於107年10月15日裁定認可聲 請人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於107年12月10日確定 ,復於108年12月11日經本院裁定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 期限至109年12月10日,然聲請人重整計畫於延展期限內尚



無法執行完畢,於109年10月7日第11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 聯席會議決議,向本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聲請人 目前尚有第一次及第二次分配款未執行完畢、資產待繼續公 開招標或移轉登記中、越南勝華尚有資產未處分完成亦批次 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中、印度勝華資產移轉中且有稅務訴訟未 結、海外關係企業資產及股權尚待處分或清算始能回收資金 、訴訟程序尚未審結、減資及引資程序尚待進行,致無法於 109年12月10日前執行完畢,爰依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 ,聲請裁定將原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自109年12月10日起延 展1年,使重整計畫得以繼續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認可之聲請人重整計畫,前經本院於108年12月1 1日裁定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09年12月10日,聲 請人因重整計畫尚在執行中,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而聲請本院 裁定延展期限。本件重整計畫仍有:第一次及第二次分配款 未執行完畢、資產待繼續公開招標或移轉登記中、越南勝華 尚有資產未處分完成亦批次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中、印度勝華 資產移轉中且有稅務訴訟未結、海外關係企業資產及股權尚 待處分或清算始能回收資金、訴訟程序尚未審結、減資及引 資程序尚待進行等原因,而尚未完成,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 ,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勝華公司109年11月11日重整進度報 告簡報、109年10月7日第11次聯席會議開會紀錄及簽到表、 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勝華公司網站公告網頁資料、存證信函、 印度法院裁定、承辦律師電子郵件及法國法院判決、中國大 陸法院判決、本院民事裁定、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 司民事起訴狀、勝華公司答辯狀、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 司標售勝華公司不動產標案投標須知、圓平法律事務所函、 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函、宏玨有限公司起訴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為證,堪認 屬實。本院審酌前開致使重整計畫無法順利完成之事由,確 仍需相當時日,始得以終結,聲請人未能於原定之延展期限 內完成本件重整計畫,確有正當理由,而有再行延展之必要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0 年12月10日。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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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