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13號
TCDM,109,附民,513,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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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張宥鞍
      張喻晴
      林淑芬
      黃翠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被   告 李木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8 年度勞安訴字第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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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