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06號
TCDM,109,訴,606,20201124,3

1/4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06號
                         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沛詠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韓忞璁律師
被   告 王鈺婷



選任辯護人 張巧旻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李志宏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蘇軒鈺



      王宏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吳政育


      王昱翔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吳有德



      薛光和


      蘇宇文



      曾渟云


      羅俊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3
550 號、第33724 號、第34007 號、109 年度偵字第863 號、第
864 號、第1008號、第6173號)、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22
91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140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9 至2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至4 、9 至25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叁年。庚○○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叁年。
卯○○犯如附表編號9 至1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9 至13所示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緩刑叁年。
甲○○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叁年。
戊○○犯如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叁年。
丁○○犯如附表編號22至2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2至25所示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丑○○犯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刑。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叁年。
寅○○犯如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刑。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9 所示之物沒收。緩刑叁年。子○○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刑。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緩刑叁年。羅俊賢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叁年。
辛○○、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辛○○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1 月至同年 11月,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龍哥」) 、「魔王」(「德華」、「哥」)、「阿里巴巴」 及「阿全」等成年人所組成具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 欺組織(下稱「阿龍」車手集團),由「阿龍」負責在臺灣 招募取款車手,承諾車手可得取款金額3%或5%之報酬,「 魔王」負責與韓國詐機機房聯繫對韓國被害人行騙及指揮車 手取款,臺灣受招募之車手出境前往韓國後,依照該集團通 訊軟體「釘釘(DingTalk)」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韓國 被害人受騙後放置之現金再上繳之工作。辛○○則依「阿龍 」之指示,將「阿龍」匯入所有之中國農業銀行帳戶之人民 幣兌換成新臺幣轉入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仁美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後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弟弟李緯綸 存款至「阿龍」指定之帳戶,作為車手介紹人及車手之報酬 與車手前往韓國之生活費,並可賺取其中之匯差。辛○○並 負責訂購部分車手前往韓國之機票(詳後述),於車手在韓



國期間,與「阿龍」、「魔王」及車手成立「釘釘」群組 (辛○○暱稱「K 」、「A 」或「Z 」,「阿龍」暱稱「X 」、「老孫」或「順豐」),共同處理、監督車手在韓國期 間之生活及記帳等事宜,並提醒車手取款時應注意之事項。 辛○○自108 年1 月初起至108 年11月26日遭查獲為止,合 計賺取報酬人民幣3 萬元,以匯率1 :4.3 計算,折合新臺 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2萬9000元以牟利。二、辛○○於108 年8 月至108 年10月間,與「阿龍」及不詳介 紹人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透過不詳介紹 人招募游智凱、唐偉智侯品淳彭胤嘉參與「阿龍」車手 集團(游智凱、唐偉智侯品淳彭胤嘉由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不詳介紹人將游智凱等4 人護照資 料照片傳送予辛○○,辛○○為游智凱等4 人購買機票,安 排游智凱等4 人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車 手。辛○○指示李緯綸於108 年8 月24日前往中國信託銀行 青年分行,存款1 萬元至游智凱中國信託銀行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作為游智凱之生活費。辛○○於游智凱等4 人在韓國期間,與游智凱等4 人、「阿龍」、「魔王」及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釘釘與游智凱等4 人聯絡 ,安排其等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款,使游智凱等 4 人在韓國為附表編號14至17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
三、丙○○受邀前往韓國後,因不願親自加入「阿龍」之集團擔 任車手,遂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08 年4 月16日聯絡在臺之羅芳妤,明確告知羅芳妤至韓國係從事詐 欺車手工作,經羅芳妤允諾後,即將羅芳妤加入「阿龍」集 團之微信群組,丙○○隨即於108 年4 月18日返國(羅芳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
四、丙○○於返國後,與其男友庚○○為賺取介紹車手加入「阿 龍」車手集團之報酬(車手取款金額3%),明知車手前往韓 國係擔任為詐欺集團取款之工作,2 人仍另行起意,與辛○ ○、「阿龍」基於共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幫助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招募鄭欽鴻羅俊賢朱鎰緡 3 人前往韓國加入「阿龍」車手集團(鄭欽鴻朱鎰緡2 人 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鄭欽鴻羅俊賢朱鎰緡先由丙○○及庚○○面試、給付生活費,丙○○並 將鄭欽鴻等3 人之護照資料交付予辛○○,由辛○○協助購 買機票,並由丙○○、庚○○陪鄭欽鴻等3 人同前往機場登 機,幫助鄭欽鴻等3 人出境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集團



擔任取款車手,羅俊賢鄭欽鴻朱鎰緡等3 人即與「阿龍 」、「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韓國 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丙○○ 另與辛○○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招募附表編號4 之己○○前往韓國擔任「 阿龍」集團之取款車手,由辛○○協助購買機票,並由丙○ ○在己○○於108 年5 月5 日出境時在機場轉交生活費約80 00元予己○○。又辛○○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李緯綸於108 年4 月24日、4 月27日、5 月8 日、5 月14日、5 月24日及 6 月3 日,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鳥松仁美門市,使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合計7 萬21 00元至丙○○使用之廖寶珠(丙○○之母)台新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委託丙○○轉交之車手之生活費 或丙○○之報酬,丙○○再將部分報酬轉交予庚○○。丙○ ○及庚○○因擔任車手介紹人,各分得報酬1 萬7000元。五、卯○○因辛○○於108 年8 月至9 月間,承諾給付車手提領 金額5%之介紹費報酬,遂與辛○○、「阿龍」共同基於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直接招募黃崇鈺,透過黃崇鈺間接招募蔡文輝,另 透過不詳之人間接招募賴昱傑,再透過賴昱傑招募楊有得、 郭美琪黃崇鈺、蔡文輝賴昱傑、楊有得、郭美琪等5 人 由臺灣臺中、嘉義、雲林、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 ),卯○○將黃崇鈺等5 人護照資料照片傳送予辛○○,由 辛○○購買機票,安排黃崇鈺等5 人出境前往韓國參與「阿 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辛○○於108 年9 月15日從合 作金庫銀行仁美分行帳戶轉帳6000元至卯○○合作金庫銀行 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卯○○於同日以網路 轉帳至賴昱傑指定之帳戶作為生活費。辛○○於黃崇鈺等5 人在韓國期間,與附表編號9 至13之黃崇鈺、蔡文輝、賴昱 傑、楊有得、郭美琪,及「阿龍」、「魔王」與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釘釘暱稱「K 」與黃崇鈺等5 人聯 絡,安排其等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款,使黃崇鈺 等5 人在韓國為附表編號9 至13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 行。
六、甲○○於108 年9 月間,與辛○○、「阿龍」基於共同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透過臉書招募戊○○參與「阿龍」車手集團出境前 往韓國擔任取款車手。辛○○為戊○○購買機票,又指示不



知情之李緯綸於108 年9 月20日23時28分及108 年9 月21日 0 時14分,在7-ELEVEN便利商店新新賢門市及青盛門市,各 存款3 萬元及3 萬元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甲○○於108 年9 月22日0 時48分許,從前開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6000元至戊○○台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作為戊○○出國生活費,幫助戊○○擔任 取款車手。辛○○於戊○○於108 年9 月22日出境抵達韓國 後,與戊○○、「阿龍」、「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使用釘釘暱稱「A 」、「Z 」與在韓國之戊 ○○聯絡(暱稱「R 」),指示戊○○如何擔任車手並結算 報酬,使戊○○為如附表編號18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 行。辛○○事後即指示李緯綸於108 年10月4 日20時43分及 10 8年10月5 日22時53分在全家便利商店仁美門市使用台新 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3 萬元至戊○○台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作為戊○○擔任車手之報酬。李緯綸另受 辛○○指示,於108 年9 月27日、108 年10月5 日及108 年 11月6 日,在統一便利商店仁美門市使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 機,各存款2 萬5000元、2 萬元及9000元至甲○○前開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作為甲○○介紹戊○○擔任車手取款成功之 報酬。甲○○合計收得辛○○指示李緯綸存入之11萬4000元 ,扣除轉帳予戊○○之生活費6000元,本件犯罪所得為10萬 8000元。
七、戊○○於108 年10月5 日返國後,為賺取擔任介紹人之報酬 ,即另行起意,與辛○○、「阿龍」共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 招募彭莜瑄參與「阿龍」車手集團前往韓國擔任取款車手( 彭莜瑄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戊○○將 彭莜瑄之護照資料照片傳送予辛○○,辛○○為彭莜瑄購買 機票,安排彭莜瑄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 車手。戊○○於108 年11月17日23時23分,從上開台新銀行 帳戶轉帳6500元至彭莜瑄中華郵政澄清湖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作為彭莜瑄前往韓國之生活費。辛○○於彭 莜瑄在韓期間,與彭莜瑄、「阿龍」、「魔王」及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釘釘暱稱「Z 」與彭莜瑄聯絡, 安排其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款,使彭莜瑄在韓國 為附表編號19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八、戊○○與乙○○於108 年10月、11月間,復為賺取擔任介紹 人之報酬,另行起意,與辛○○及「阿龍」共同基於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 犯意,戊○○透過乙○○招募黃宏瑋、丑○○,及透過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峰」之人間接招募丁○○,戊○○將黃宏 瑋等3 人之護照資料照片傳送予辛○○,辛○○為黃宏瑋等 3 人購買機票,安排黃宏瑋等3 人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 手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黃宏瑋由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 處理)。辛○○於黃宏瑋及丑○○在韓期間,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與黃宏瑋、丑○○、「阿龍」、「魔王」 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釘釘暱稱「Z 」與黃宏 瑋及丑○○聯絡,安排其等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 款,使黃宏瑋及丑○○在韓國為附表編號20至21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丑○○並自戊○○取得報酬5000元。丁 ○○(附表編號22部分)雖有前往韓國參與「阿龍」車手集 團,並使用釘釘暱稱「J 」與辛○○聯絡,然無積極證據證 明其已著手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辛○○親自或指示不知情 之李緯綸於108 年10月12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3 日、11月16日、11月18日、11月22日(19時49分)及11月24 日,在全家便利商店鳥松仁美門市,使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 機,存款8000元、3 萬元、4000元、3 萬元、3 萬元、1 萬 9100元、3 萬元及1 萬2900元至戊○○台新銀行帳戶。辛○ ○指示李緯綸於108 年11月22日19時41分在7-ELEVEN便利商 店仁美門市使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3 萬元至乙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戊○○於同日 20時02分,將李緯綸甫存入其台新銀行帳戶之3 萬元網路轉 帳至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辛○○於108 年11月24日22 時28分,在統一便利商店仁美門市使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存款3 萬元至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以作為戊○ ○及乙○○所介紹之車手生活費、車手提款之報酬及2 人介 紹車手之報酬。
九、丁○○於108 年10月26日返國後,於108 年11月上旬為賺取 擔任介紹人之報酬,繞過戊○○與「阿龍」聯絡,另行起意 ,與辛○○及「阿龍」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 絡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招募黃如鴻及寅○○,丁○ ○將黃如鴻、寅○○之護照資料照片傳送予辛○○,由辛○ ○為黃如鴻、寅○○購買機票,安排黃如鴻及寅○○前往韓 國參與「阿龍」車手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黃如鴻由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辛○○於黃如鴻及寅○○在韓期 間,與黃如鴻、寅○○、「阿龍」、「魔王」及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使用釘釘暱稱「A 」或「Z 」與黃如鴻(暱稱「 鴻」)及寅○○(暱稱「七星」、「七星軟盒」或「唐僧」 )聯絡,安排其等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款,使黃 如鴻及寅○○在韓國為附表編號23至24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犯行,然寅○○並未取得報酬。
十、寅○○於108 年11月下旬在韓國期間,另行基於招募他人加 入犯罪組織犯意,透過微信將在臺之子○○介紹予丁○○, 子○○及丁○○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之咖啡廳見面後,子○ ○同意前往韓國擔任車手。丁○○、辛○○及「阿龍」基於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之犯意,丁○○將子○○之護照資料傳送予辛○○,由 辛○○為子○○購買機票,安排子○○前往韓國參與「阿龍 」車手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辛○○於子○○在韓期間,與子 ○○、「阿龍」、「魔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使用釘釘暱稱「Z 」與子○○(暱稱「萌萌」)聯絡,安 排其生活起居並指示如何擔任車手取款,使子○○在韓國為 附表編號25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子○○尚未取 得報酬。
十一、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 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 之3 及第159 條之5 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 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 ,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102 年度台 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案件,本案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本均無證據能力,被告乙○ ○之辯護人復為被告主張同案被告戊○○於警詢中之陳述無 證據能力,是戊○○於警詢中就證述被告乙○○之部分應予 排除,當不得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依據。



二、下列其餘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被告辛○○等 12人及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 第262-263 頁、第267 頁、第285 頁、第291 頁;本院卷二 第363 頁、第343 頁;本院卷三第47頁;本院訴字第968 號 卷第35頁),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 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 意旨,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丙○○、庚○○、卯○○、甲○○、戊○○、丁○ ○、丑○○、寅○○、子○○、羅俊賢等10人,就上開犯罪 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乙○○僅坦承有幫助丑○○為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矢口否認有幫助黃宏瑋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辯稱:黃宏瑋做什麼事情我都不知道云 云;被告辛○○則僅坦承附表編號9 至25所列車手所犯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等 罪,然就附表1 至4 所列車手部分則否認有何幫助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協助「阿龍」代為轉帳時, 並未預見該等金額將作為詐欺車手之生活費及報酬,並無詐 欺故意云云。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及被告辛○○就附表編號9 至25所犯、被告乙 ○○就附表編號21所犯部分,業據被告辛○○、丙○○、庚 ○○、卯○○、甲○○、戊○○、乙○○、丁○○、丑○○ 、寅○○、子○○、羅俊賢等10人坦承不諱在卷(見本院卷 一第253-254 頁、第356 頁;本院卷二第335-336 頁;本院 卷三第40頁、第307-308 頁、第308-312 頁、第314 頁), 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辛○○指認庚○○、李緯綸、 丙○○)、被告辛○○之拘票、本院108 年聲搜字第1872號 搜索票、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刑事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對話、韓 國火車票等截圖若干、己○○108 年8 月5 日為劉力萌送機 、108 年9 月1 日為蔡博臣翁福亨送機之監視器影像照片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辛○○指認卯○○、丙○○)、 侯品淳之韓國大田地方檢察廳論山支廳起訴書及中譯本、侯 品淳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 國登記證、台新國際商銀108 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 8795號函暨函送被告戊○○之台新銀行帳戶台幣存款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台新國際商銀108 年12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0 839627號函暨函送李緯綸存款影像照片、臺灣銀行高雄國際



機場分行109 年01月07日高機匯字第10900000921 號函暨函 送子○○108 年11月24日外匯水單影本、李緯綸之存款至己 ○○帳戶影像照片、辛○○手機擷取畫面、檢方製本件詐欺 車手案組織圖、辛○○手機之匯款帳戶照片及集團成員護照 照片、合作金庫商銀路竹分行108 年12月13日合金路竹字第 1080003961號函暨函送被告卯○○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合作金庫商銀仁美分行108 年12月 17日合金仁美字第10860640228 號函暨函送被告辛○○新開 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被告辛○○之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台新國際商銀109 年1 月22日台 新作文字第10900502號函暨函送該銀行機台存款至帳號0000 -0000-000000交易明細、李緯綸存款影像照片、被告辛○○ 扣案之行動電話以通訊軟體(釘釘及微信)之對話紀錄(與 寅○○(暱稱: 唐僧、七星、七星軟盒)之對話記錄、與子 ○○(暱稱: 萌萌)之對話記錄)、彭莜瑄之駐韓國代表處 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 報單( 普通) 、京畿城南中院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 、黃宏瑋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 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首爾衿川警察署逮 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唐偉智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 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光州光山警察署逮捕 (拘禁)通報及中文譯本、蔡文輝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 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 通) 、江原春川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與領事機關通 報要請確認書、蔡文輝致刑事警察局之手寫書信影本、黃崇 鈺在高雄國際機場為蔡文輝送機之監視器照片、侯品淳之駐 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 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大田矯導所論山分所逮捕通知書 及中文摘譯、賴昱傑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 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光州光山警察署犯罪事件要旨 及拘禁事由及中文譯本、黃如鴻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 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 )、首爾蘆原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被告丁○○至 高雄國際機場為黃如鴻送機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聶信凱之駐 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 )、釜山地方檢察廳東部支廳拘留通知、拘留令及中文譯本 、蔡昆樺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 通報單(普通)、光州西部警察署公函及中文譯本、聶信凱 案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鍾振輝之駐釜山辦事 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入監



資訊、羅何全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 拘禁通報單(普通)、海雲台警察署逮捕羈押通知書及中文 譯本、蔡博臣案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黃崇鈺 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 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清州上黨警察署逮捕通知書 及中文摘譯、入境卡、黃崇鈺案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 陳報單、楊有得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 (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首爾江北警 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郭美琪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 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 普通)、首爾江北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賴昱傑至 臺中國際機場為楊有得、郭美琪送機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彭胤嘉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己○○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 查詢、中國信託商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09月16日中信銀字 第108224839198160 號函暨函送己○○之中國信託商銀板新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自動化交易LOG 資 料- 財金交易、己○○與「龍哥」之釘釘對話紀錄、己○○ 手機截圖(與「宇」、「X 」(阿龍)、「查無此人」之對 話紀錄、訊息截圖)、臺灣新北地院108 年聲搜字第1752號 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己○○之扣案物品照片、林○○之駐韓國代 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捕拘 禁通報單(普通)、首爾松坡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摘譯 、林○○案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劉力萌之駐 韓國代表處電報、翁福亨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 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光州西部臺警察署犯罪事 件要旨及拘禁事由事由及中文譯本、蔡博臣之駐釜山辦事處 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釜山海 雲臺警察署犯罪事實要旨及現行犯逮捕事由及中文譯本、游 智凱之駐釜山辦事處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 單(普通)、光州北部警察署逮捕拘留通知、犯罪事實要旨 及拘留事由中文譯本、蔡博臣羅何全案之刑事警察局駐韓 國聯絡組陳報單、彭胤嘉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李緯 綸存款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彭胤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彭胤嘉之釘釘暱稱(小巴 )、被告辛○○扣案之行動電話釘釘及微信對話紀錄與相簿 照片(辛○○與「X 」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老孫」 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丁○○(暱稱:J )之對話紀錄 截圖、辛○○於「薛00000000000 」工作群組(成員:X 、 德華、薛和、A )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戊○○(暱



稱:R )之對話紀錄截圖、辛○○手機備忘錄截圖、辛○○ 與「德華」、「魔王」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卯○ ○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寅○○(暱稱: 七星軟盒、七 星00000000000 )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寅○○(暱稱 :唐僧)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黃崇鈺(暱稱:小五) 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芋頭」之對話紀錄截圖、辛○ ○與黃宏瑋之對話紀錄、辛○○與「調皮」之對話紀錄截圖 、辛○○與蔡文輝(暱稱:輝)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辛○ ○於「鴻00000000000 」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 阿昌」之對話紀錄截圖、辛○○與彭莜瑄(暱稱:威)之對 話紀錄、辛○○於「萌00000000000 」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 )、警方製作之廖寶珠台新銀行帳戶現金存款一覽表、台新 國際商銀108 年09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0825371號函暨函送 廖寶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台新銀行108 年9 月26日台新作文字第10827719號 函、台新銀行108 年12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1031號函暨 函附自動櫃員機CD存款交易資料、辛○○(0000-000000 ) 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 年12月04日國 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4112號函暨函送黃如鴻國泰世華銀行 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 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 年12月25日國世 存匯作業字第1080183195號函暨函送被告辛○○及李緯綸存 款之影像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01月 0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02784 號函暨函送游智凱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 易、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游智凱之駐釜山辦事處 電報、國人在韓國涉案遭逮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光州北 部警察署逮捕拘留通知、犯罪事實要旨及拘留事由中文譯本 、李緯綸存款影像照片、彭胤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被告丙○○及庚○○之拘 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指認庚○○、辛○○)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指認辛○○、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聲搜字第1317號搜索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丙○○ 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丙○○及庚○○為鄭欽鴻羅俊賢送機之監視器影像照片、丙○○手機wechat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庚○○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丙○○之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庚○○之手機釘釘對話紀錄、丙 ○○、庚○○之扣案物品照片、羅芳妤之駐韓國代表處電報 、羅芳妤之刑事警察局駐韓國聯絡組陳報單、鄭欽鴻之駐韓 國代表處電報、國人在國外涉及跨國(境)電信詐騙案遭逮 捕拘禁通報單(普通)、忠北堤川警察署逮捕通知書及中文 摘譯、李欣瑩通訊監察譯文(庚○○部分)、林○○之旅客 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羅芳妤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鄭欽鴻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羅俊賢之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朱鎰緡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中國信託商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09月16日中信銀 字第108224839198160 號函暨函送己○○之存款交易明細、 108 年度保管字第5386號扣押物品清單、108 年度保管字第 5382號扣押物品清單、朱鎰緡之陳情人陳述調查書與中文譯 本、被告寅○○之拘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寅○○指 認丁○○、子○○)、寅○○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辛○ ○與寅○○(暱稱:七星、七星軟盒、唐僧)之釘釘對話紀 錄、寅○○與「哥」及子○○(暱稱:閃亮亮復仇鬼) 之釘釘對話紀錄、寅○○與丁○○(暱稱:皇上、月光寶盒 )及黃如鴻(暱稱:鴻)之微信對話紀錄、被告丑○○之拘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