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140號
TCDM,109,訴,2140,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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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明


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
      劉思顯律師
被   告 陳漢忠


      何建明


      何澧峻



      王勝緯


      古東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9年12
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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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