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885號
TCDM,109,訴,1885,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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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塏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355
、4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塏蘋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塏蘋能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 財產犯罪,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6 年11、12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太平區農會帳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詐欺成員 使用,俟該詐欺成員取得李塏蘋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自108 年10月13日某 時起,於網路社群軟體臉書,對公眾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 門票之不實訊息,適如附表所示之陳正弘等人分別於臉書上 閱覽上開訊息,遂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因 而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系爭帳戶內。嗣陳正弘等人發覺 受騙,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正弘施柏毅倪鈺婷黃翊騰郭子豪、何佩旂、 林禹丞李品億、蕭炳南、彭乃欣、曾意婷曹惠雯、嚴如 玉、羅語晴王郁涵陳奕雯陳俊哲蔡謹謙各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 被告李塏蘋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27 頁),本院 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 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 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 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訊據被告於審判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135-136 、138 頁),並經證人陳正弘施柏毅倪鈺婷黃翊騰郭子豪、何佩旂、林禹丞李品億、蕭炳南、 彭乃欣、曾意婷曹惠雯嚴如玉羅語晴王郁涵、陳 奕雯、陳俊哲蔡謹謙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109 年度偵 字第1355號卷一第89-91 、125-127 、153-156 、185-18 6 、219-220 、249-251 、281-283 、355-361 、399-40 1 頁,卷二第5-9 、35-37 、67-68 、95-99 、129-133 、165-166 、191-195 、227-230 頁,109 年度偵字第43 33號卷第35-36 頁),復有如附件所示之書證在卷可憑,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法律構成要件之說明:
1.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 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 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 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經查,被告前 於97年間,因向地下錢莊借款而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臺中進化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地下錢 莊成年成員使用,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9年度易 字第1682號判決認定其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並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列印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 -27 頁)。是被告經該次偵審經驗,顯然已知將名下金融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其金融帳 戶可能遭利用作為人頭帳戶,而幫助詐欺成員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然被告本案卻仍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人,容任對方將系 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其具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
2.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 。次按幫助犯應負之責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 有所認識為必要;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 範圍時,則就該超過部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 不負幫助之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雖係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詐欺成員,然無 證據證明被告即為實施詐術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人, 僅能認定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上開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亦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然查,被告於警詢時起始終供稱其並未詐欺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公訴意旨亦認被告並非加重詐欺取財之 正犯,故僅起訴被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如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既非被告所詐欺,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可預見詐欺 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 件而犯詐欺取財,復無從認被告係與詐欺成員具有加重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採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亦即僅可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惟因基 礎社會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法條(見本院 卷第122 頁),已保障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四)被告以1 個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他人實行 詐欺取財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係 以一行為觸犯18個幫助詐欺取財罪,構成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論處。
(五)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六)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竟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交付予身分不詳之人,容任對方將系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 人頭帳戶使用,助長財產犯罪者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同 時使犯罪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增加查緝罪犯之困難,助 長犯罪氣焰,危害社會治安,且迄未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行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



告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罪情節,暨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
按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提供之系爭帳戶提款卡,固為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然該提款卡現非被告所保管中,復未扣案,倘諭知沒 收,恐造成執行困難及司法資源之過度耗費,況被告本即可 依照規定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帳戶提款卡,故認無沒收該提 款卡之刑法上必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 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遭詐欺金額│
│ │(均提出│ │ │
│ │告訴) │ │ │
├──┼────┼────────────┼─────┤
│1 │陳正弘 │108年10月14日19時46分許 │8,400元 │
├──┼────┼────────────┼─────┤
│2 │施柏毅 │108年10月16日14時1分許 │6,450元 │
├──┼────┼────────────┼─────┤
│3 │倪鈺婷 │108年10月14日17時7分許 │5,500元 │
├──┼────┼────────────┼─────┤
│4 │黃翊騰 │108年10月14日13時52分許 │5,500元 │
├──┼────┼────────────┼─────┤
│5 │郭子豪 │108年10月15日10時16分許 │1萬6,500元│
├──┼────┼────────────┼─────┤
│6 │何佩旂 │108年10月13日18時28分許 │1萬1,000元│
├──┼────┼────────────┼─────┤
│7 │林禹丞 │108年10月14日19時8分許 │1萬1,000元│
├──┼────┼────────────┼─────┤
│8 │李品億 │108年10月13日21時22分許 │1萬6,500元│
├──┼────┼────────────┼─────┤
│9 │蕭炳南 │108年10月16日8時10分許 │5,000元 │
├──┼────┼────────────┼─────┤
│10 │彭乃欣 │108年10月15日15時許 │5,000元 │
├──┼────┼────────────┼─────┤
│11 │曾意婷 │108年10月16日13時31分許 │6,450元 │
├──┼────┼────────────┼─────┤
│12 │曹惠雯 │108年10月16日12時12分許 │1萬2,850元│
├──┼────┼────────────┼─────┤
│13 │嚴如玉│108年10月15日20時19分許 │1萬元 │
├──┼────┼────────────┼─────┤
│14 │羅語晴 │108年10月14日17時39分許 │1萬6,800元│
├──┼────┼────────────┼─────┤
│15 │王郁涵 │108年10月14日21時19分許 │4,200元 │
├──┼────┼────────────┼─────┤
│16 │陳奕雯 │108年10月15日16時56分許 │4,200元 │
├──┼────┼────────────┼─────┤
│17 │陳俊哲 │108年10月13日21時16分許 │1萬1,000元│
├──┼────┼────────────┼─────┤
│18 │蔡謹謙 │108年10月14日19時28分許 │1萬6,800元│
└──┴────┴────────────┴─────┘




【附件】
(一)109 年度偵字第1355號(卷一)
1.李塏蘋之太平區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第67-77 頁) 2.陳正弘受詐騙資料(第93-119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7-98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99-10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09頁) ④手機翻拍照片(第111-119頁)
3.施柏毅受詐騙資料(第131-141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137-14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47頁) 4.倪鈺婷受詐騙資料(第157-179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1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167-169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71頁) ④手機翻拍照片(第173-179頁)
5.黃翊騰受詐騙資料(第187-213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3-194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99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1頁)
⑤手機翻拍照片(第203-213頁)
6.郭子豪受詐騙資料(第221-243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2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229-231頁)
③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37頁) ④手機翻拍照片(第239-243頁)
7.何佩旂受詐騙資料(第253-275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259-261頁)
③手機翻拍照片(第267-269頁)
④臉書網頁翻拍照片(第271頁)
⑤淡水信用網路銀行轉帳結果通知(付款人)訊息(第273



頁)
淡水信用合作社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第275頁) 8.林禹丞受詐騙資料(第285-343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1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293-297頁)
林禹丞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第303 -305頁)
④手機翻拍照片(第307-333頁)
⑤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手機翻拍照片(第330頁) 9.李品億受詐騙資料(第369-387頁) 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369-371頁)
②手機翻拍照片(第375-379頁、第385頁) ③李品億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第381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381-38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7頁) 10.蕭炳南受詐騙資料(第403-431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07-408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409-413頁)
③臉書網頁翻拍照片(第419-425頁)
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轉帳結果(第427頁)
⑤手機翻拍照片(第429-431頁)
(二)109 年度偵字第1355號(卷二)
1.彭乃欣受詐騙資料(第11-29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15-17頁)
③手機翻拍照片(第21-27頁)
④彭乃欣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活存明細查詢資料(第 27-29頁)
2.曾意婷受詐騙資料(第39-59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47-49頁)
③手機翻拍照片(第55-56頁)
④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交易明細查詢(第57-59頁) 3.曹惠雯受詐騙資料(第69-89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9頁)
③手機翻拍照片(第81-89頁)
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手機翻拍照片(第89頁) 4.嚴如玉受詐騙資料(第101-123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5-10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109-111頁)
③台幣轉帳結果手機翻拍照片(第117頁)
④手機翻拍照片(第119-123頁)
5.羅語晴受詐騙資料(第135-155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14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145-147頁)
③手機翻拍照片(第149-153頁)
④未登摺明細、轉帳交易成功手機翻拍照片(第153-155頁 )
6.王郁涵受詐騙資料(第167-175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75頁) 7.陳奕雯受詐騙資料(第197-219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0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205-207頁)
③手機翻拍照片(第213-219頁)
④交易成功、交易結果通知手機翻拍照片(第219頁) 8.陳俊哲受詐騙資料(第231-299頁)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241-245頁)
③台幣轉帳結果交易成功手機翻拍照片(第251頁) ④手機翻拍照片(第253-299頁)
9.太平區農會109年1月17日中太農信字第1091000095號函; 主旨:檢送李塏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08 年1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第311-315頁) 10.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申登紀錄、遠傳資料查詢(第321 -322頁)
11.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第323-348頁 )
12.統一超商電信傳真檢附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基本資料(第409-411頁)




13.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台灣之星資料查詢(第429頁)(三)109 年度偵字第4333號
1.蔡謹謙受詐騙資料(第37-73頁)
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41-4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臺幣轉帳交易成 功手機翻拍照片(第51頁、第73頁)
④手機翻拍照片(第67-71頁)
2.李塏蘋之太平區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帳號 0000000-0000000號)(第55-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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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