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828號
TCDM,109,訴,1828,20201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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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鋐





選任辯護人 張秀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4日109年度訴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185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嘉鋐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以109年度訴 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本院依法 於109年10月19日,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在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之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20日, 至109年11月9日上訴期間屆滿(因起算20日之末日109年11 月8日為假日即星期日,故上訴期間延至109年11月9日屆滿 ),然被告卻遲至109年11月10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被告 刑事上訴理由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 狀章可證,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 無從補正,揆之前開說明,被告之上訴為不合法,應逕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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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