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701號
TCDM,109,聲,470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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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0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泳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 年執更助字第521 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泳華(下稱受刑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後入監執行,於民 國109 年1 月20日假釋出監,嗣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後,遭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6 月9 日。 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 號解釋已認刑法有關假釋之規定 ,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得撤銷假釋,違反比例原則,爰請求再 次審酌受刑人之案件情節有無撤銷執行殘刑之必要,若無必 要即撤銷殘刑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定有明文。準此, 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 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 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又該條所稱「諭 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 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 30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①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09 號判 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5 年上訴字第1156號判決駁回上訴;②南投地院 以105 年度訴字第2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不得易 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③南投地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2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4 月, 均已確定。①、②案嗣經南投地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③案經南投地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0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已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11月14日入監,就上開應執行刑與另案之 殘刑接續執行,於109 年1 月20日假釋出監(殘刑部分, 不適用假釋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後,法務部以其未 能確實遵行保護管束事項撤銷假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更助字第521 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受刑 人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6 月9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09 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90 1050500 號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 更助字第521 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調閱上開 執行案件全卷核閱無訛,應堪認定。
(二)本件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應執行南投地院上開裁判所宣 告之殘餘刑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應係南投地院,本院對本件聲明異議無管轄權至明,受 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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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