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467號
TCDM,109,聲,4467,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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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子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子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子揚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 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妨害自 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均係於 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並考 量被告編號1 至2 所犯均為妨害自由罪,編號3 所犯為毀棄 損壞罪,與編號4 所犯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迥異 ,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而被告先後多次犯妨害自 由罪,其相同罪質間之犯罪則對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較屬 有限,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
├─────┼─────────────┼─────────────┼─────────────┤
│宣 告 刑│拘役20日(2次) │拘役15日 │拘役25日 │
├─────┼─────────────┼─────────────┼─────────────┤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25日 │106年12月6日 │106年12月6日 │
│ │106年11月24日 │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26519 號等 │第26519 號等 │第26519 號等 │
├─┬───┼─────────────┼─────────────┼─────────────┤
│最│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 │108年度簡字第336號 │108年度簡字第336號 │
│實├───┼─────────────┼─────────────┼─────────────┤
│審│判決日│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7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336號 │108年度簡字第336號 │108年度簡字第336號 │
│決├───┼─────────────┼─────────────┼─────────────┤
│ │確定日│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628號(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50日) │
└─────┴─────────────────────────────────────────┘
┌─────┬─────────────┬─────────────┐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 │ │
├─────┼─────────────┼─────────────┤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8日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第5450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95號 │ │
│實├───┼─────────────┼─────────────┤
│審│判決日│109年5月29日 │ │
├─┼───┼─────────────┼─────────────┤
│確│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395號 │ │
│決├───┼─────────────┼─────────────┤
│ │確定日│109年6月30日 │ │
├─┴───┼─────────────┼─────────────┤
│是否為得易│ 是 │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 │
│ │第96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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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