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443號
TCDM,109,聲,4443,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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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吉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家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吉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家 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遵守第38條第2項所列1至5 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查受刑人上開所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係於108年9月10日入監執行,並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故其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0月22日,而受刑人業於109年10月22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9年11月3日向本 院為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9年11月4日為刑事收案登錄,均 已在受刑人出監並執行完畢之後,故本件即無再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前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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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