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察官
受 刑 人 陳紹宇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紹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紹宇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後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撤緩字第75號裁定撤銷緩刑,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現在法 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 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 3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 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且受刑 人經綜合評估認定暴力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 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為中低、量表MnSOST-R為低,並 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有遵守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 要。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