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964號
TCDM,109,聲,3964,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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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64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陳黃阿英



被   告 陳余龍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本院108 年度侵訴緝字第2 號被告陳余龍
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108 年度侵訴緝字第2 號案件 ,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經聲請人即具保人乙○○○代為繳 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該案經判決無罪確定,請 准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依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 項規定,被告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 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 ,即日查卷辦理發還。
三、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諭令具保5 萬元, 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6日依令為被告具保上開金額後,已將 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 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可參。嗣被告經本院以108 年度侵訴 緝字第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復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侵上訴字第6 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依前開說明,應查卷 辦理發還保證金。然聲請人經通知後,已於109 年10月22日 至本院具領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9 中分道刑竟109 侵上訴6 字第09348 號函、聲請 人具領之收據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已 實際發還聲請人無誤。是其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謝珮汝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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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