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名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831號
),聲請人聲請毀棄扣押物(109 年度聲他字第10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黃名揚前因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3673 號等起訴,現 繫屬本院,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5-1至1-5-37、1-7-1 至1-7-20、1-36-1至1-36-2)因有發 出惡臭、腐蝕牆壁等情事,屬於易生危險之物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於檢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其成分後依法加以毀棄等語。
二、按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 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保管。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 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附表編號 1所示之物含有乙醇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含有磷苯二甲 酸二乙酯、十八烯醯胺;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含有1,4-二甲 基-7-異丙基薁,有該局107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 00號鑑定書、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書附卷可稽;再者,被告 供承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確含有乙醯氯,係供本案製造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物等語明確,另將各該物質與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資料庫提供之資料比對,可知該等化學物質 係屬該署所列管之危害物質,有危害物質危害數據資料在卷 可佐。又置放上開化學物品之現狀,內容物已開始侵蝕包裝 ,置放該等化學物品之房間門把、牆壁亦出現腐蝕、損害等 情,有現場採證照片,可見附表所示之化學物質當屬易生危 險之扣押物無誤。綜上所述,檢察官上揭聲請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0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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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數量/單位│鑑定結果 │原起訴書附表之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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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水酒精 │37桶 │乙醇 │1-5-1至1-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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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明液體 │20桶 │磷苯二甲酸二乙酯│1-7-1至1-7-20 │
│ │ │ │、十八烯醯胺、乙│ │
│ │ │ │醯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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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藍色塑膠圓桶(內│2桶 │1,4-二甲基-7- 異│1-36-1至1-36-2 │
│ │含不明液體) │ │丙基薁、乙醯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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