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902號
TCDM,109,易,2902,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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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祐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9 年度調偵字第116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 中簡字第29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AB000-H1 09062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下稱甲男)為鄰居關係,民 國109 年3 月20日,告訴人邀集鄰居及朋友至其位於臺中市 中區公園路之住處(地址詳卷)時,被告趁與告訴人於上開 住處陽台聊天時,先以手觸摸告訴人之肩膀後,再基於性騷 擾之犯意,乘告訴人不及抗拒時,伸手觸摸告訴人之胸部1 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乘人 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 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嫌,依同法 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具狀 表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嫌告訴 ,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本院簡字卷第43頁) ,是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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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