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674號
TCDM,109,易,2674,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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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資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044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資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①「基於竊盜之犯意」 ,應補充為「基於竊盜之接續或各別犯意」、②起訴書附表 編號1至編號3價值(單位:新臺幣)欄內「共約3000、4000元 」,應更正為「共3800元」、③起訴書附表編號5使用工具 欄內「扁的螺絲起子1支(未扣案)」,應更正為「同上」; 其證據除「被告陳資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認罪之自 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被告所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多次攜帶兇器竊盜 犯行,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及同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且均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單純 一罪。起訴書認係數罪而請求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正值壯年,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 獲取所需,竟率爾攜帶兇器竊取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香油箱 內之現金及夾娃娃機台內之物品,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行為 甚不足取,其雖尚未賠償起訴書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之損失以 達成和解,惟考量其已返還部分竊得之現金及贓物予各該告 訴人(詳如後述),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罹 患憂鬱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價值非鉅 ,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被告持以行竊所用之麻紗手套1個、鐵撬1支,均為被告 所有供本案全部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於所犯各罪均宣告沒收。




(二)查被告竊得香油箱內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3800元,其中20 00元已返還告訴人陳清純,僅餘1800元尚未返還;行竊夾娃 娃機台內之adidas牌提袋10個,其中4個adidas牌提袋已返 還告訴人柳創耀,僅餘6個adidas牌提袋(約價值2040元)尚 未返還;另竊得夾娃娃機台內之愛迪達牌側背包3個及coach 牌手拿包3個,其中2個愛迪達牌側背包及2個coach手拿包已 返還告訴人吳詩婷,僅餘1個愛迪達牌側背包及1個coach手 拿包尚未返還,則上開被告尚未返還予各告訴人之犯罪所得 ,既均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於所犯各罪分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刑法已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 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爰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 ,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攜帶兇器而犯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 所處罪刑及沒收 │
├──┼────────┼────────────────────┤
│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資昇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至3 │柒月。扣案之麻紗手套壹個、鐵撬壹支,均沒│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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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起訴書附表編號4 │陳資昇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扣案之麻紗手套壹個、鐵撬壹支,均沒│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didas牌提袋陸個均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3 │起訴書附表編號5 │陳資昇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柒月。扣案之麻紗手套壹個、鐵撬壹支,均沒│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迪達牌側背包壹個、│
│ │ │coach牌手拿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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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