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
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家亨於民國108年8月18日某時許,在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3之1號住處內,以網路臉書社群網站『 梗圖集中營』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網路平台內留言「 靠北,老子看你大頭以為你是女的」、「那臉看起來就像一 個28-29的剩女,很淫蕩的樣子,哈哈哈哈哈哈」等足以貶 低告訴人黃競加人格之文字,供該社群網站內之不特定人觀 看,以此妨害告訴人之名譽。嗣告訴人在其臺中市○○區○ ○路○段00號住處看到上開訊息,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家亨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案 經告訴人黃競加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本院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