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94號
TCDM,109,單聲沒,194,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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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至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109號、107年度緩
字第38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9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辜至延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1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9月6日確定 ,109年9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iPhone手 機1支等物品(詳107年度保管字第217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至編號15)及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萬元(詳 107年度扣保字第7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及因 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且按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 高法院51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以107年度偵字第31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9月6日確 定,並於109年9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警方於107年1月16日上午7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13樓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之情,有本院107年 度聲搜字第77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年度保管字第2179



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 3109號卷(下稱偵卷)第14至21、216、217頁〉。查: ⒈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皆係 被告所有之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明在卷。是檢察官 就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 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稱: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手機及門號均 係我所有,係私人所用,非犯罪所用,惟當時因如附表一編 號㈡所示之手機沒有門號卡,警察要求我登入Skype帳戶給 警察看,故我就用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手機登入Skype以 打開相關資料給警察看,故警詢筆錄,警察才以如附表一編 號㈠所示之手機畫面截圖給我確認,所以如附表一編號㈠所 示之手機及門號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如附表一編號㈢、㈣ 所示之手機,均係客戶請我維修之手機;如附表一編號㈥至 ㈨所示之U盾均係我所有,係私人轉帳使用;如附表一編號 ㈤、㈩、所示之物均係我所有之物;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均係客戶請我維修之筆記型電腦, 上開物品均與本件犯罪無關等語。則如附表一編號㈠、㈢至 、、所示之物均非屬違禁物,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 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亦無證 據證明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則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尚屬無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4萬元係被告本件詐欺案件之犯罪 所得,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自動繳回之情,業據被告 於偵查、本院訊問時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79、180、208、 209頁),並有臺中地檢署107年度扣保字第74號扣押物品清 單、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21、223頁) ,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4萬元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 │品目錄│ │
│ │表編號│ │
├──┼───┼───────────────────┤
│㈠ │A01 │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1張) │
├──┼───┼───────────────────┤
│㈡ │A03 │iPhone手機1支(無SIM卡) │
├──┼───┼───────────────────┤
│㈢ │A04 │VIZIO手機1支(無SIM卡) │
├──┼───┼───────────────────┤
│㈣ │A05 │Haier手機1支(無SIM卡) │
├──┼───┼───────────────────┤
│㈤ │A06 │外接硬碟1個 │
├──┼───┼───────────────────┤
│㈥ │A07 │U盾(新光銀行)1個 │
├──┼───┼───────────────────┤
│㈦ │A08 │U盾(金e順)1個 │
├──┼───┼───────────────────┤
│㈧ │A09 │U盾(建設銀行)1個 │
├──┼───┼───────────────────┤
│㈨ │A11 │U盾(中國工商銀行)1個 │
├──┼───┼───────────────────┤
│㈩ │A12 │隨身碟4個 │
├──┼───┼───────────────────┤
│ │A13 │記憶卡1張 │
├──┼───┼───────────────────┤
│ │A14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A15 │GIGABYTE筆記型電腦1臺 │
├──┼───┼───────────────────┤
│ │A16 │Panasonic筆記型電腦1臺 │
├──┼───┼───────────────────┤
│ │A18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偵卷第19、20頁 │
│扣押物品清單卷頁:偵卷第216、217頁 │
│備註: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2、A10、A17所示之物,業於 │




│ 偵查中發還被告〈扣押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187頁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
│㈠ │新臺幣40,000元 │
├──┴───────────────────────┤
│扣押物品清單卷頁:偵卷第221頁 │
│備註: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見偵卷第223頁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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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