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495號
TCDM,109,單禁沒,495,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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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鋐儀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
第127、128、1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0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小包(合計總驗餘淨重2.6807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 108年4月11日16時45分許、108年4月13日8時15分許、108年 5月22日14時4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漢口路與太原二街口、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與永 興街口處,查獲被告蘇鋐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檢察官於109年10月26日(聲請書誤為23日)以109年度毒偵 緝字第127、128、129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9小包(驗前總淨重1.6784公克,驗餘總淨重1 .62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包1小包(驗前淨重0.3116公克 ,驗餘淨重0.309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前淨重0 .7594公克,驗餘淨重0.7477公克)(合計總驗餘淨重2.680 7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08年4月26日(聲請書誤為18日)草療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6月19日草療 鑑字第1080600143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375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 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7、128、1 29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1小包(合計總驗 餘淨重2.6807公克)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吸食器無從完全析離),均屬於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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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