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485號
TCDM,109,單禁沒,485,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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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逸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786號 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係違 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又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劉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10月17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7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乙節,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 證無誤。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驗書 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 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 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㈢、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



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明確(毒偵 卷第13頁至同頁反面、第44頁反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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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檢驗結果 │ 鑑定報告 │保管機關及字號│
├──┼──────┼───────────┼───────────┼───────┤
│一 │第二級毒品甲│驗前淨重:0.951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臺灣臺中地方檢│
│ │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494公克 │療鑑字第1070600209號鑑│察署107年度安 │
│ │檢品編號:B0│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驗書(臺中地方檢察署10│保字第963號 │
│ │707703號) │ 基安非他命 │7年度核交字第3039號卷 │ │
│ │ │ │第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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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數量│保管機關及字號│
├──┼────────┼──┼───────┤
│一 │玻璃球(燒烤過)│2個 │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保 │
│二 │吸管 │2支 │管字第2583號 │
├──┼────────┼──┤ │
│三 │藥鏟 │2支 │ │
├──┼────────┼──┤ │
│四 │蓋子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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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