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柏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17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殘留大麻浸膏之注射針筒貳支、大麻浸膏貳瓶、內含大麻殘渣之大麻霧化器壹支、大麻霧化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12公克)、含大麻浸膏 之注射針筒2支、注射針筒內取出之大麻浸膏2瓶、內含大麻 殘渣之大麻霧化器1支及大麻霧化器1支(108年毒保字第340 號、108年保管字第3015號)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鄭柏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本案警方於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大麻煙 草1包、大麻浸膏2瓶,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均含有 大麻成分(煙草之驗餘淨重為0.12公克),而均屬第二級毒 品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藥物濫用實驗室108年9月16日調 科壹字第1082302002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又大麻浸膏乃 自注射針筒內取出,扣案之注射針筒2 支均為存放上開大麻 浸膏之容器,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 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認殘留有 大麻浸膏視同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另內含大麻殘渣之大麻 霧化器1支及大麻霧化器1支,雖均未經檢驗確認殘留有大麻 成分,然此經被告自承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使用(參 照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49號判決第3頁),屬於專供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亦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靖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