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477號
TCDM,109,交附民,477,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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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VO QUOC CUONG(中文名:武國強

被   告 王聰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52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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