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90號
TCDM,109,交附民,190,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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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劉嘉華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傅春穎即春穎農產行


      徐治釧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45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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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