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74號
TCDM,109,交簡附民,74,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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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盧靖宜
被   告 陳姿妤
      陳家晨
      林麗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389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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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