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朝東
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80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朝東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詹朝東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 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 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803號
被 告 詹朝東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朝東於民國108 年11月10日晚間7 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附載其配偶詹林敏,沿臺中市龍 井區臺灣大道6 段朝西往沙鹿區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7 時55分許,途經龍井區臺灣大道6 段與水裡社路口前,欲行 至該路口之左轉彎待轉區之際,原應注意車輛朝右偏向時應 注意後方來車,並禮讓後方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視距良好等情狀,而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疏於注意後方車輛即貿然向右偏駛 改變行向,適周家鋒騎乘牌照號碼706-JGX 號普通重型機車 直行至此,見狀後已煞避不及,致兩車發生擦撞,周家鋒則 立即倒地而向前滑行衝撞在待轉區靜止停等、由陳可桐所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始停止,周家鋒則 因傷立即送醫緊急救治。而詹朝東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之犯罪,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 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然周家鋒雖經急救,仍因 頭部外傷,導致腦缺氧損傷,最後因中樞及呼吸衰竭而延於 108 年11月12日19時05分許宣告不治。二、案經周家鋒之父周來富告訴暨本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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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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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詹朝東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有於上揭時地騎乘上│
│ │中之供述 │開大型重機行經上述地點│
│ │ │與被害人周家鋒所騎乘機│
│ │ │車發生擦撞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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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周來富於警詢及偵│佐證獲悉本件車禍事故發│
│ │查中之指訴 │生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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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證人詹林敏於警詢之證述│本件車禍發生經過之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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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人陳可桐於警詢(交通│本件車禍發生經過之事實│
│ │事故談話紀錄表)之證述│。 │
├──┼───────────┼───────────┤
│5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本件肇事經過及責任分析│
│ │ 分局烏日交通分隊員警│。佐證被告有如犯罪事實│
│ │ 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欄所載之過失情事。 │
│ │ 場圖⑵道路交通事故調│ │
│ │ 查報告表㈠㈡⑶交通事│ │
│ │ 故談話紀錄表⑷車籍資│ │
│ │ 料查詢結果表⑸行車紀│ │
│ │ 錄器影像光碟及擷取照│ │
│ │ 片共 16 張⑹交通事故│ │
│ │ 現場暨行車紀錄器翻拍│ │
│ │ 照片共 78 張⑺臺中市│ │
│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 │
│ │ 會鑑定意見書(中市車│ │
│ │ 鑑 0000000 案)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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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⑴臺中民總醫院診斷證│被害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
│ │ 明書 1 份⑵本署檢驗 │頭部外傷,導致腦缺氧損│
│ │ 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傷,最後因中樞及呼吸衰│
│ │ 書、相驗照片 │竭死亡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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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又被告 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警員前往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 事人,進而接受本件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附於警卷可按,認符合自首 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 凱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