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175號
TCDM,109,中簡附民,175,2020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金憲強
被   告 賴水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327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