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120號
TCDM,109,中簡附民,120,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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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希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訴訟代理人 楊喻棉
被   告 向志盛
      鄭清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中簡字第140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 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 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 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 字第633 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因 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 為不合法甚明。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刑事被告向志盛鄭清豪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造私文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 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第1405 號卷宗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 份附卷可參。依檢察官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定犯罪 事實,原告希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並非因前開被告所為 本案犯行而受損害之人,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進而縱令原告得以其他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 徑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亦不得於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 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不符,其訴不合法,應予



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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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