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3272號
TCDM,109,中簡,3272,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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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水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0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水連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以下理由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被告賴水連於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現場錄音光碟時 ,雖辯稱錄音中罵「幹你娘」的不是伊的聲音等語,然經本 院勘驗該錄音檔結果,確認上開錄音內容與告訴人金憲強所 提告證二錄音譯文大致相符,徵諸該錄音內容中有被告、告 訴人、證人即社區總幹事阮明莉等3人之對話,對話過程中 其等之聲音均連貫流暢,尚無剪接、合成或再製之跡象;且 對話內容中,於錄音時間00:20被告說出「不要做怎樣啊」 後,即緊接於00:21聽到「幹你娘」的男生聲音,其前後語 意緊湊連接、前後相合,而排除該「幹你娘」聲音係告訴人 及證人阮明莉所發出之客觀條件下,於該時、地既僅餘被告 在案發現場,堪認該「幹你娘」聲音,應係被告所發出。況 且於該句「幹你娘」之後,告訴人隨即稱「你是在罵什麼、 你是在罵什麼、你是在罵什麼」等語,被告隨後亦稱「我跟 你道歉……」等語,果若被告當時並未出言辱罵告訴人,為 何在告訴人質問其罵什麼時,卻未立刻予以否認,反對告訴 人表示歉意。從而,被告上開辯述,顯與客觀事證不符,堪 認係事後推委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態度溝通解決紛 爭,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以上開言語辱罵 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與不快,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 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 度,且因告訴人不願與被告洽談和解,致雙方迄今尚未達成 和解(見本院卷附之電話紀錄表);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 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併參以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



目的、所生危害及被告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慎股 109年度偵字第20051號
被 告 賴水連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水連係臺中市○區○○街00號「福聯新城乙區」社區聘僱 之管理員,金憲強則是該社區住戶。渠等2人於民國109年2 月19日20時17分許,在前開社區管理室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因細故起口角後,賴水連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當場向金憲強辱稱:「幹你娘」等穢語,足以貶 損金憲強之名譽。
二、案經金憲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賴水連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沒有 辱罵告訴人金憲強,告訴人提供的錄音光碟內不是伊的聲音



等語。惟查,前開犯罪事實,除經告訴人於本署偵查中指述 歷歷外,復與證人即「福聯新城乙區」社區總幹事阮明莉於 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各1 份在卷足佐。是被告前開所辯,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檢察官 郭 景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 家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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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