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922號
TCDM,108,易,2922,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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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95號
                   108年度易字第2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偉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 年度偵字第30247 號、第33536 號、第11663 號、第12
041 號),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104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偉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志偉劉志豪(另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595號判決有 罪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而為以下犯行:
㈠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將數字黏貼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8 所示車牌上之方式,偽造號碼5783-QS 號車牌,於如附表一 編號1 所示之時間,共同駕駛懸掛由劉志豪以不詳方式取得 之號碼ADC-0571號車牌之白色馬自達牌自用小客車(無證據 證明該ADC-0571號車牌係偽造),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 之地點,由劉志豪在旁把風,吳志偉則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4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及其所有未扣案之鑰匙1 支解開如 附表一編號1 所示徐文一之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門鎖及 車內電腦鎖後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同竊取該車得逞 ,劉志豪並將前開黑色馬自達牌小客車改懸掛上揭偽造車牌 後駕車隨吳志偉離去,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 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原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車主之權益。後A 車遭吳志偉丟棄於桃園市復興區長興 里產業道路47.9公里處。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間,駕駛A 車至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地點後,由劉志豪在旁把風,吳志偉則 以徒手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曹如玉之自用小客車車牌2 面



拔下之方式,共同竊取該車車牌2 面得逞。
吳志偉劉志豪於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間,駕駛改懸掛如 附表一編號2 所示小客車車牌之A 車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地點後,由劉志豪在旁把風,吳志偉則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4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及其所有未扣案之鑰匙1 支解開如 附表一編號3 所示黃怡甄之自用小客車門鎖及車內電腦鎖後 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同竊取該車得逞,劉志豪則將 A 車改懸掛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號碼0829-QR 號車牌後駕車 隨吳志偉離去(無證據證明該0829-QR 車牌係偽造),並將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車牌丟棄。後吳志偉於同日將如附表 一編號3 所示之小客車改懸掛號碼ADC-0571號車牌,再以新 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售予張仁志(另經本院以108 年 度訴字第1595號判決有罪確定),並與劉志豪各分得7,500 元。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將電腦列印之數字 黏貼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車牌上之方式,偽造號碼00 00-XL 號車牌,再將A 車改懸掛該偽造車牌而予以行使,足 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原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之權益。後吳志偉劉志豪即 於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駕駛懸掛前開偽造車牌之A 車 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地點後,由吳志偉在旁把風,劉志豪 則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編號15所 示之豐田牌汽車鑰匙、編號16所示之豐田牌汽車遙控器、未 扣案之不詳扁平物1 支解開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石瑞文之自 用小客車門鎖及車內電腦鎖後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 同竊取該車得逞,吳志偉則將A 車改懸掛前開號碼0829-QR 號車牌後駕車隨劉志豪離去。後劉志豪即於同日將如附表一 編號4 所示之小客車以5 萬元售予李聰顯(另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595號判決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9 年度上易字第39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吳志偉各 分得2 萬5,000 元。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時間,駕駛A 車至 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地點後,由劉志豪在旁把風,吳志偉則 以徒手將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蘇恒毅之自用小客車車牌2 面 拔下之方式,共同竊取該車車牌2 面得逞。
吳志偉劉志豪於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時間,駕駛改懸掛如 附表一編號5 所示小客車車牌之A 車至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 地點後,由劉志豪在旁把風,吳志偉則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4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及其所有未扣案之鑰匙1 支解開如 附表一編號6 所示馮詩栴之自用小客車門鎖及車內電腦鎖後



,由劉志豪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同竊取該車得逞, 吳志偉則將A 車改懸掛前開號碼0829-QR 號車牌後駕車隨劉 志豪離去,並將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車牌丟棄。後吳志偉 於同日將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小客車改懸掛號碼ADC-0571 號車牌,再以2 萬元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本」 之成年男子,惟尚未收到款項(後該車遭不詳人員改懸掛號 碼AGP-7318號車牌後棄置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旁鐵皮屋)。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將電腦列印之數字 黏貼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車牌上之方式,偽造號碼90 82-L8 號車牌,再將A 車改懸掛該偽造車牌而予以行使,足 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原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之權益。後吳志偉劉志豪即 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時間,駕駛懸掛前開偽造車牌之A 車 至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地點後,由吳志偉在旁把風,劉志豪 則以徒手將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雍有明之自用小客車車牌 2 面拔下之方式,共同竊取該車車牌2 面得逞。
吳志偉劉志豪再於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時間,駕駛懸掛前 開偽造車牌之A 車至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地點後,由劉志豪 在旁把風,吳志偉則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車電腦 匹配儀及其所有未扣案之鑰匙1 支解開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 蔡宜容之自用小客車門鎖及車內電腦鎖後駕駛該車離去,而 以此方式共同竊取該車得逞,劉志豪則將A 車先後改懸掛如 附表一編號7 所示小客車車牌後,駕車隨吳志偉離去,並將 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車牌丟棄。後劉志豪即於同日將如附 表一編號8 所示之小客車以3 萬元售予李聰顯,並與吳志偉 各分得1 萬5,000 元。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將電腦列印之數字 黏貼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車牌上之方式,偽造號碼00 00-XL 號車牌,再將A 車改懸掛該偽造車牌而予以行使,足 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原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之權益。後吳志偉劉志豪即 於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時間,駕駛懸掛前開偽造車牌之A 車 至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地點後,由吳志偉在旁把風,劉志豪 則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編號15所 示之豐田牌汽車鑰匙、編號16所示之豐田牌汽車遙控器、未 扣案之不詳扁平物1 支解開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康銘真之自 用小客車門鎖及車內電腦鎖後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 同竊取該車得逞,吳志偉並駕駛A 車隨劉志豪離去。後劉志 豪即於同日將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小客車以3 萬元售予李



聰顯,並與吳志偉各分得1 萬5,000 元。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將電腦列印之數字 黏貼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車牌上之方式,偽造號碼00 00-XL 號車牌,再將A 車改懸掛該偽造車牌而予以行使,足 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原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之權益。後吳志偉劉志豪即 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駕駛懸掛前開偽造車牌之A 車 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地點後,由劉志豪在旁把風,吳志偉 則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及其所有未 扣案之鑰匙1 支,解開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賴英姿之自用小 客車門鎖及車內電腦鎖後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同竊 取該車得逞,劉志豪則駕駛A 車隨吳志偉離去。後劉志豪即 於同日將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小客車以4 萬元售予李聰顯 ,並與吳志偉各分得2 萬元。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將A 車懸掛前開偽造 號碼2089-XL 車牌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 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原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車主之權益。後吳志偉劉志豪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 間,駕駛懸掛前開偽造車牌之A 車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地 點後,由吳志偉在旁把風,劉志豪先以路旁石頭將如附表一 編號11所示林彥佐之自用小客車車窗砸破後,再以扣案如附 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編號15所示之豐田牌汽 車鑰匙、編號16所示之豐田牌汽車遙控器解開該車電腦鎖後 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同竊取該車得逞,吳志偉則駕 駛A 車隨劉志豪離去(後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小客車由劉 志豪改懸掛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號碼0025-YK 號車牌【無證 據證明該車牌係偽造】後停放於臺南市安定區南安國小旁等 待銷贓)。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將A 車懸掛前開偽造 號碼8029-XL 車牌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 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原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車主之權益。後吳志偉劉志豪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 間,駕駛懸掛前開偽造車牌之A 車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地 點後,由劉志豪在旁把風,吳志偉則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 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及其所有未扣案之鑰匙1 支,解開如 附表一編號12所示潘正信之自用小客車門鎖及車內電腦鎖後 ,由劉志豪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同竊取該車得逞, 吳志偉則駕駛A 車隨劉志豪離去,後吳志偉即於同日將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之小客車以不詳價格售予陳元義(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惟尚未取得款項。




吳志偉駕駛附表一編號12所竊得小客車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徒手將懸掛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林漢增之 自用小客車車牌2 面拔下之方式,竊取該車車牌2 面得逞, 嗣將該車牌懸掛於編號12自用小客車後,另於不詳地點將該 車牌丟棄。
吳志偉劉志豪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將電腦列印之數字 黏貼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車牌上之方式,偽造號碼00 00-LX 號車牌,再於107 年10月4 日凌晨0 時46分至55分許 ,在雲林縣麥寮鄉許厝附近某處,將懸掛號碼0829-QR 號車 牌之A 車改懸掛前開偽造之車牌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原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之權益。後劉志豪吳志偉即於如附表一 編號14所示時間,駕駛懸掛前開偽造車牌之A 車至如附表一 編號14所示地點後,由吳志偉在旁把風,劉志豪則以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車電腦匹配儀、未扣案之不詳扁平物 1 支,解開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洪爾謙之自用小客車門鎖及 車內電腦鎖後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式共同竊取該車得逞 ,吳志偉並駕駛A 車隨劉志豪離去。後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小客車因燃油耗盡遭劉志豪棄置於路旁。
吳志偉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時間,駕駛A 車至附表一編號 15所示之地點,以徒手將懸掛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楊竣宇之 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2 面拔下之方式,竊取 該車車牌2 面得逞,先留供己用懸掛於車輛上,後於不詳時 間,將此車牌丟棄於臺中市某不詳處所。
吳志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坤」之成年男子,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駕駛A 車懸 掛0829-QR 號車牌,後至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地點改懸掛AD C-0571號車牌,共同竊取附表一編號16所示王仕美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 輛(含車牌),並將A 車改懸掛84 06-XL 車牌離去(無證據證明該車牌係偽造)。得手後,先 留供己用,吳志偉再將竊取車輛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本」之不詳成年男子(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取得價金) 。
二、吳志偉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製造、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砲、 子彈,詎竟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子彈之犯意,於 107 年8 月至10月上旬某日間,前往新竹縣○○鄉○○里00鄰00 0 ○00號簡保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原重訴字 第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之居所,由簡保仁提供可供 作製造槍枝之槍管、槍托後,吳志偉再返回其位於桃園市○ ○區○○路○○段000 號之居所,以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砂



輪切割器等工具,製造槍砲、子彈,製作完成具有殺傷力之 附表二編號5 所示土造長槍1 把(下稱系爭土造長槍,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之子彈成品 共28顆,其中12顆具有殺傷力,而系爭土造長槍製作完成後 ,吳志偉並於107 年10月上旬某日,將之帶往簡保仁位於新 竹縣○○鎮○○里00鄰000 ○00號之居所,並將系爭土造長 槍交付予簡保仁保管,經簡保仁同意後,將之藏放於該處之 電視機後方。嗣於107 年10月23日14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 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票,前往吳志偉位於桃園市○○ 區○○路○○段000 號住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 1 、2 、3 、4 、6 至13所示被告吳志偉所有之物,其中附 表二編號2 、4 係吳志偉置放在不知情之張軒丞房間(張軒 丞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院 以109 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無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3024號判決上訴駁回),適逢張仁志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攜帶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物,前往 該址找吳志偉;另警方於同日20時許,並帶同吳志偉前往新 竹縣○○鎮○○里00鄰000 ○00號簡保仁之居所,經警詢問 簡保仁並經其同意後,由簡保仁自電視機後方取出系爭土造 長槍1 支後,主動交予警方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嗣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車主發現遭竊後陸續報警,為警調閱監 視器畫面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 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及徐文一、石瑞文、黃 怡甄、馮施栴、蔡宜容、康銘真、賴英姿林彥佐潘正信洪爾謙張益嘉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彰 化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彰化縣 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楊竣宇、 王仕美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規定,包括一人犯 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 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



物各罪者。經查,被告吳志偉與同案被告劉志豪李聰顯鄧浚雄張仁志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0247 號、第33536 號、108 年度 偵字第3710號、第9696號、第10231 號、第11663 號、第12 041 號等提起公訴,繫屬本院(繫屬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 1595號),嗣於該案件審理中,檢察官以被告所犯附表一編 號15、16所示之竊盜案件與前開案件屬一人共犯數罪之相牽 連案件,以108 年度偵字第21040 號追加起訴,繫屬本院( 繫屬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2922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本院自應就追加起訴部分予以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 5 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聲明異議,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不具供述性之 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欄一㈠至竊盜等及事實欄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7 他7055卷第111 至117 、121 至12 3 、125 至134 頁,107 偵30246 卷第27至28、67至73、77 至79、81至90、125 至129 頁,107 偵30247 卷第25至31、 33至35、37至46、111 至112 、139 至163 、137 至138 、 223 至226 、241 至242 、255 至256 、259 至263 、 277 至278 、293 至297 頁,107 偵33536 卷第27至29、31至40 、221 至222 、231 至235 頁,108 偵3710卷一第99至 109 、113 至122 、125 至137 、241 至244 、259 至260 頁, 108 偵3710卷二第53至57、71至72、89至93頁,108 偵1166



3 卷一第301 至303 、305 至314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 3 至6 、17至21頁,108 偵12041 卷一第233 至235 、 237 至246 、247 至259 、279 至282 、289 至293 頁,108 偵 12041 卷三第91至95頁,108 警聲搜偵126 卷111 至123 頁 ,水上分局警卷第51至59頁,108 偵9696卷第71至75頁,10 8 偵21040 卷第55至57頁,本院訴卷一第258 、261 、 262 頁,本院易卷第45頁),核與同案被告劉志豪於警詢、偵查 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陳述相符(見108 偵3710卷一第 27至29、45至46、49至63、265 至280 、339 頁,108 偵37 10卷二第5 至6 、7 至11、25至26、33至38、49、92至94頁 ,108 偵9696卷第74至76、89至93頁,108 偵10231 卷第24 2 至244 頁,108 偵11663 卷一第131 至132 、135 至 149 、195 至210 、263 至267 、281 至286 頁,108 偵 11663 卷二第190 至192 、251 至255 頁,108 偵12041 卷一71至 72、75至82、113 至128 、183 至187 、195 至200 頁,10 8 偵12041 卷三第94至96頁,聲羈卷第19至22頁,108 警聲 搜550 卷第39至54頁,水上分局警卷第3 至13頁,107 偵30 246 卷第128 至130 頁,107 偵30247 卷第294 至298 頁, 107 偵33536 卷第234 至236 頁,本院訴卷一第251 至 269 、415 至446 頁,本院訴卷二第165 至172 、175 至235 、 249 至291 頁,本院訴卷三第153 至222 頁),並與同案被 告鄧浚雄張仁志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陳述一致(見108 偵10231 卷第23至36、37至40、105 至10 6 、107 至113 、17至20頁,108 偵12041 卷一第325 至33 8 、365 至372 頁及卷二第17至18、19至25頁,108 警聲搜 106 卷第101 至105 頁及108 偵3710卷一第139 至143 頁及 108 偵11663 卷二第33至37頁及108 偵11663 卷二第169 至 171 頁,本院訴卷一第407 至471 、251 至269 頁,本院訴 卷二第125 至147 、69至71、89至91、165 至172 、175 至 235 頁),並與另案被告簡保仁警詢、偵查中陳述相符(見 107 偵30246 卷第25至29、33至34、35至37頁,107 偵3024 7 卷第109 至113 、117 至118 、119 至121 頁),另與證 人即告訴人徐文一、黃怡甄石瑞文、蔡宜容、康銘真、賴 英姿、林彥佐潘正信洪爾謙楊竣宇、王仕美於警詢指 訴相符(見108 偵11663 卷二第77至78頁及108 偵12041 卷 四第125 至126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83至84頁及108 偵 12041 卷四第134 至135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91至92頁 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147 至148 ,108 偵11663 卷二第99 至100 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175 至176 頁,108 偵1166 3 卷二第103 至104 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182 至183 頁



,108 偵11663 卷二第107 至108 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 187 至188 、189 至191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111 至11 2 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205 至206 頁,108 偵11663 卷 二第119 至120 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217 至218 頁,18 2 至183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103 至104 頁及108 偵1204 1 卷四第182 至183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107 至108 頁 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187 至188 、189 至191 頁,108 偵 11663 卷二第111 至112 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205 至20 6 頁,108 偵21040 卷第87至89頁,108 偵21040 卷第83至 85、97頁),及證人即被害人蘇恒毅、雍有明、林漢增警詢 指訴相符(見108 偵12041 卷二第351 至352 頁及卷四 153 至154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95至96頁及108 偵12041 卷 四第170 至171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115 至116 頁及10 8 偵12041 卷四第212 至213 頁),再與證人廖芸宥、謝憲 旻、謝維興、陳世賢謝文瑞劉明立黃吉輝羅偉銘、 秦韻峰、林裕雄、陳俐雁、黃承贊徐發榮巫廷璽、劉進 仕、謝佳汶蔡慶輝蔡秋微於警詢陳述相符(見108 偵37 10卷第83至85頁及108 警聲搜550 號第37頁及108 偵 11663 卷二第67至68、201 至202 頁,108 偵3710卷一第147 至15 7 頁及108 偵12041 卷三第143 至153 頁,108 偵3710卷一 第165 至168 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113 至116 頁, 108 偵10231 卷第77至78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105 至106 頁 ,108 偵81至82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67至69頁,108 偵10 231 卷第93至95頁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93至95頁,108 偵 10231 卷第103 至0000000 及108 偵12041 卷四第111 至11 2 頁,108 偵11663 卷二第163 、267 至268 頁,108 偵12 041 卷二第65至67頁及卷四第5 至7 頁,108 偵12041 卷二 第253 至254 頁,108 偵12041 卷二第255 至257 頁, 108 偵12041 卷二第259 至261 頁,108 偵12041 卷二第265 至 266 頁,108 偵12041 卷四第31至38頁108 偵12041 卷四第 47至49頁,108 偵12041 卷四第55至58頁,108 偵12041 卷 四第63至67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 隊107 年9 月7 日聲請調取票偵查報告、遠傳電信107 年10 月2 日函【門號0000000000號於107 年7 月1 日至9 月10日 止無上網歷程紀錄、0000000000號於105 年1 月17日已停機 】、台灣之星107 年11月2 日函及檢附門號0000000000號( 申登人宋有民)用戶資料、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 大隊107 年11月27日聲請調取票偵查報告、遠傳電信107 年 12月5 日函【門號0000000000號於107 年7 月1 日至11月30 日之上網歷程通聯紀錄】、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



12月7 日法大字第107137444 號書函【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上網基地台、上網歷程、IP位址 資料之光碟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汽車竊盜案 偵查報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見107 他卷第5 至18、91、95至96、145 至154 、159 、16 3 、173 至175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 隊107 年10月2 日聲請調取票偵查報告(見107 聲同調1396 卷第5 至2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 7 年10月18日聲請搜索票偵查報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 車牌號碼、被害人:(1 )6600-B9 號、徐 文一(2 )2892-F8 號、曹如玉、(3 )5190-D5 號、黃怡 甄( 4) AFV-9355 號、蘇恒毅、( 5) AQF-8167 號、馮詩栴 ( 0) 0000-VW號、雍有明( 7) AMA-1983 號、蔡宜容( 8)AM A-0595號、賴英姿( 9) ALX-9618 號、林彥佐( 10)AHX-715 9 號、潘正信( 11) AXL-3207號、林漢增( 12) AUW-3297號 、洪爾謙、財裕租賃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號承租車輛 契約書2 份、劉志豪身分證、駕照影本、本院107 年聲搜字 175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0月23日下 午2 時30分許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桃園市○○區○○ 路○○段000 號、受執行人:吳志偉張軒丞張仁志】、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7 警聲搜1868卷第5 至24、27、29、 31、33、35、3739、41、43、45、47、49、51至57、75至85 頁)、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吳志偉【指認劉志豪】、採集尿液同意書、彰化縣 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表【吳志偉 、M104】、彰化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及檢附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0月23日晚間8 時許扣押 筆錄【執行處所:新竹縣○○鎮○○里00鄰000 ○00號、受 執行人:簡保仁】、扣押物品目錄表、吳志偉丟棄車牌號碼 0000-00 號黑色自用小客車位置地圖、照片、監視器翻拍畫 面及說明、吳志偉指認竊取車牌號碼000-00 00 號國瑞銀色 自用小客車(懸掛0025-YK 號車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7 年11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13116號鑑定書、彰化縣 警察局107 年度槍保字第168 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 1 張、劉志豪吳志偉藏匿之租屋處現場照片、劉志豪 107 年9 月10日搭乘高鐵監視器翻拍畫面、108 年1 月21日扣案 物品照片、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107 年7 月1 日至 12月4 日行動上網資料查詢、車號0000-00 號行車路線地圖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吳志偉【指認陳元義劉志豪李聰顯】、雲林縣○○鄉



○○村○○000 號(李聰顯收贓處所)地圖、現場照片、員 警108 年5 月27日職務報告、107 年10月1 日下午6 時30至 50分許監視器畫面擷圖(見107 偵30247 卷第47至49、51至 53、89至94、125 至129 、171 至172 、173 至191 及 195 至198 、193 、199 至202 、207 、211 、227 、229 至23 1 、233 至234 、235 、265 至269 、271 至273 、309 、 323 至33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2月6 日 刑鑑字第1078010480號鑑定書、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 1) 107年度彈保字第168 號、107 年度槍保字第182 號、 ( 3) 107年度保管字第5430號、( 4) 108年度保管字第 312 號、彰化縣警察局108 年1 月17日彰警刑字第1080005379號 函及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1月20日刑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彰化縣警察局108 年1 月21日彰警刑 字第1080005173號函及檢送刀械鑑驗登記表、刀械鑑驗小組 工作紀錄表(見107 偵33536 卷第129 至138 、143 、 157 、171 、187 、173 至176 、177 至181 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7 年12月19日聲請調取票偵查 報告(見107 聲同調1704卷第5 至1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分局108 年1 月16日聲請搜索票偵查報告 、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說明、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表--- 車牌號碼、被害人:( 1) AVB-3961 石瑞文( 2)ATC- 5306、康銘真( 0) 0000-RZ、陳金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彰化縣警察局106 年9 月25日上午6 時35分許搜索扣押筆錄 【執行處所:嘉義縣太保市三塊厝36號、受執行人:徐宏銘 】、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36號」 105 年10月2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謝永華、承租人劉志豪 】(見108 警聲搜126 卷第7 至32、33至47、57、67、79、 85至92、97至100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8 年 1 月21日17時40分許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嘉義縣太保 市頂港子墘32之33號、受執行人:劉志豪】、扣押物品目錄 表(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8 年1 月21日晚間9 時 許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受 執行人:廖芸宥】、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仁志【指認劉志 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謝憲旻【未指認】 、本院108 年聲搜字第113 號搜索票、車牌號碼00-0000 號 、懸掛車牌0025-YK 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南 下台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2)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貨 車、「嘉義縣○○鄉○○村○○○0 號」107 年6 月間蒐證



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及說明、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面報表--- 車牌號碼、被害人:門號0000000000號於107 年 10月29日至108 年3 月13日上網基地台位置紀錄之光碟片( 見108 偵3710卷一第65至71、87至95、145 至146 、159 至 163 、169 、231 至233 、235 、237 、283 、285 至31 5 及319 至324 及327 、331 至333 、361 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劉志豪( 1) 指認陳元義吳志偉李聰顯鄧浚雄( 2)未指認嫌疑人、 車牌AGP-7318號行照、懸掛車牌AGP-7318號之車輛107 年6 月16日上午2 時22分監視器翻拍畫面、TK STAR 衛星定位程 式登錄畫面、「浚雄農產」LINE對話記錄翻拍畫面、於劉志 豪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所扣案之TP-LIN K 網路分享器照片、懸掛車牌ADC-0571號車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7 年12月27日行經路線、監視器畫 面、懸掛車牌AGP-7318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查獲照片(見108 偵3710卷二第第13至15、41至45、17、18 、19、39、4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 108 年3 月7 日聲請調取票偵查報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車牌號碼:( 1) AVC-6991 號( 2) AJV-0020 號( 3)BAX-90 06號( 4 ) AWS-9552號( 5) T6-8930號、本院108 年聲調字 第104 號通信調取票(見108 聲調46卷第7 至21、31、33、 35、37、39、4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驗車輛 許可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明志科技 大學可靠度中心「AGP-7318」號車輛鑑定報告書、採證照片 (見108 鑑許31卷第3 至5 、7 至28頁)、彰化縣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108 年1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許扣押筆錄【執行 處所:南投縣○○鄉○○村○○路0 段000 巷00號、受執行 人:鄧浚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勘 察採證同意書2 份【勘察懸掛車牌6808-XZ 號自用小客車】 、採證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彰化縣警察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鄧浚雄【指認胡倧毓】、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照片、陳世賢出賣9910 -SX 號自小客車予陳元義之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車牌號碼000 -00 號營業小貨車之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行照、事故現場照片、謝文瑞指認購買車牌號碼000 -00 號營業小貨車之車商謝葉金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劉明立【指認鄧浚 雄】、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統一發票、汽車新 領牌登記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指認人:鄧浚雄【指認劉志豪許志銘劉山林、陳益



川】、懸掛車牌AJV-0020、AV-6991 號自小貨車照片、順盈 代驗場監視器畫面、懸掛車牌6808-XZ 號自小客車照片、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監視器畫面、鄧浚雄與胡嫙芠 LINE對話記錄翻拍畫面、本院108 年聲搜字503 號搜索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4 月1 日下午2 時50分許搜 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彰化縣○○鄉○○路0 段000 號、 210 號、受執行人:鄧浚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 察局108 年4 月2 日上午11時30分許扣押筆錄【執行處所: 彰化縣○○市○○路0 段000 號、受執行人:鄧浚雄】、扣 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AJ V-0020」號車輛鑑定報告書及採證照片、「9910-SX 」號車 輛鑑定報告書及採證照片、「AJV-0299」號車輛鑑定報告書 及採證照片、「AVC-6991」號車輛鑑定報告書及採證照片( 見108 偵10231 卷第43至45、49至51及59至61、53、55、63 、79至80、83及85至86及88至92、87、97至99、101 至1 02 、119 至122 、123 至124 、125 、129 至137 、139 至14 5 、155 至166 、167 至188 、189 至202 、203 至220 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7 年10月31日13時許扣押 筆錄【執行處所:彰化縣○○市○○路0 段000 號(彰化縣 警察局停車場)、受執行人:吳志偉】、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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