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12號
TCDM,107,訴,712,2020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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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志淵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解除委任)
      翁晨貿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
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欄所示柳志淵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欄所示柳志淵之出生年 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0月 00日生」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 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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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