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張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聯構海灣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曾衫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納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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