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王苾蓉即王賴玉娟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柒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股票7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 109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7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7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 於109 年5 月2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 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股票分配協議書、 繼承系統表、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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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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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1217318 4│股票│1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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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 NX 1358471 5│股票│1 │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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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 NX 1487011 0│股票│1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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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 NX 1487010 9│股票│1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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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 NX 1602321 5│股票│1 │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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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 NX 1719162 7│股票│1 │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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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 NX 1719163 8│股票│1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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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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