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00號
CTDV,109,除,200,202011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陳柏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業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 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3 月6 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系爭裁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 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 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 、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准許聲請人對於持有系爭股票之人為公示催 告,並命聲請人應於系爭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 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並載明聲請人未依規定聲 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嗣系爭裁定於108 年 3 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翌日(12日)起20日內,即 至遲應於108 年3 月31日聲請將系爭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然聲請人遲至108 年4 月1 日始提出將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 告於法院網站狀為前揭聲請,已逾20日之裁定期間等情,經 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依前揭規定,因聲請人逾期聲請公告,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系爭裁定因而失其效力,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無從 進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自得重行聲請公示 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期間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 公告於法院網站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月內再行聲請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267675-6 │股票│ 1 │955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