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杜志明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何怡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
9年12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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