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87號
CTDV,109,訴,487,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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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靖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2,58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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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