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靖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2,58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