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士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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