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61號
CTDV,109,補,96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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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士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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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