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53號
CTDV,109,補,953,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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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49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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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