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39號
CTDV,109,補,939,202011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清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鈦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8,42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