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36號
CTDV,109,補,936,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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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裕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冠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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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