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9號
CTDV,109,補,919,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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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賴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彌陀山合天大道院
  、曾黃秋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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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