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賴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彌陀山合天大道院
、曾黃秋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