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4號
CTDV,109,補,914,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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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鍾詠丞即將宸汽車商行



原告與被告匠神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3,800 元(計算式:1,118,000 元+355,800 元=1,473,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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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匠神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