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鍾詠丞即將宸汽車商行
原告與被告匠神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3,800 元(計算式:1,118,000 元+355,800 元=1,473,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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