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76號
CTDV,109,補,876,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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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慶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奇鷹架有限公司洪美金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794,7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6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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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