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2號
CTDV,109,補,862,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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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柏仰即賴瑞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9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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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