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柏仰即賴瑞陽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9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