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劉維正
被 告 胡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受損之車輛回復原狀,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58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回復原狀
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