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44號
CTDV,109,補,844,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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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劉維正 
被   告 胡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受損之車輛回復原狀,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58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回復原狀
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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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