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3號
CTDV,109,補,803,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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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曾英敏 

訴訟代理人 顏明進 
被   告 曾泯瑜 
      曾政勇 
      曾政尹 
      曾享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公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
000 地號土地按起訴狀附圖所示方法准以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436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1.
81㎡+22.38 ㎡)×公告土地現值22,000元/ ㎡×原告權利範圍
1/5 =810,4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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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