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曾英敏
訴訟代理人 顏明進
被 告 曾泯瑜
曾政勇
曾政尹
曾享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公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
000 地號土地按起訴狀附圖所示方法准以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436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1.
81㎡+22.38 ㎡)×公告土地現值22,000元/ ㎡×原告權利範圍
1/5 =810,4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